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皓翔工贸有限公司与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陈国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5民初2856号
原告:洛阳皓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南华新村4-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洛阳皓翔工贸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其,该公司经理。
被告:**其,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洛阳皓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洛阳皓翔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皓翔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