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9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进步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进步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391民初1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河南进步科技有限公司的欠款368700元,现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进步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391执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雨
执行员***
执行员*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