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4财保101号
申请人:浙江新巨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
法定代表人:应卓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厉又玮,经理。
申请人浙江新巨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永嘉县××街道××花园××幢××室房产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新巨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在永嘉县××街道××花园××幢××室房产[权证号为浙(2018)永嘉县不动产权第000907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巨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在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章 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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