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源发实业有限公司

***与韩安永、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024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居民。
被告:韩安永,男,38岁,汉族,住鄢陵县,居民。
被告: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毓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鄢陵县源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鄢陵县城开发区紫云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俊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安永、许昌县启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公司、鄢陵县源发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私下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李付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