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财保96号
申请人: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晋新北路15号六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1KX3603。
法定代表人:苏立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妮,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227225.02元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的保险单(保险单号:6350542125020210000045)、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泉州滨城支行3500××××7788账户的银行存款6227225.0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江市中合创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洪 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雪丽
书 记 员 杨舒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