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0676号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灵源街道林格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1903729H。
法定代表人:杨连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彬,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知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尊邸大厦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0651343H。
法定代表人:刘东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知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铭发(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经营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施建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