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9433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茜,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8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
负责人:郑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