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9433号

原告:***,女,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珍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茜,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8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X12126591L。

负责人:郑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第三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 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长安

代书记员  杨 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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