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南大道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980842739。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流程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
申请执行人厦门海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205民初358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4214585.74元等。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205执7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进杰
审判员  陈军晖
审判员  苏桔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颜巧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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