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6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冯成格),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黎代芬,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系***妻子。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尊邸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苏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执行人:***,男,1956年出生(具体日期不详),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那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桂1026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47,427元;
二、向申请人支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11元;
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162,633.77元(自2010年12月24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4月7日);
四、支付本案执行费3,687元。
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福建远方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将工程款247427元付至本院账户,本院已于2021年4月13日将该笔款发放给申请人。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从被执行人***卡号为62×××16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扣划67503.62元至本院账户,其中申请人可申领案件受理费5011元、迟延履行利息58802.62元合计63816.62元,剩余3687元系执行费。申请人放弃超过58802.62元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那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恢13号案以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志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秀连
书 记 员 隆雨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