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64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经济开发区(宏路街道周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692638176。
法定代表人:陈添旭。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柳南东路山水花园城6幢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7125R。
法定代表人:苏上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闽0181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92001.9元及利息20000元。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委托南安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并告知其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中能电气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闽0181民初6672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学品
审判员  吴孝庆
审判员  曾起贵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