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闽0503执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闽050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386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费48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址在晋江市××镇××村××村××号××小区××幢房产,并向首先查封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函请求参与分配;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1××**号车辆、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CF××**、闽××号车辆的交易手续,目前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未能予以处置。经对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对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先予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