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闽0503执4120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泰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泰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5**民初9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泰华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因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贷款3068680.51元及违约金的义务,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福建远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闽CF××**号、闽C7××**号车辆的交易手续,目前该两部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证券、工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