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年魏执字第00319号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99188.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99188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许昌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年魏执字第00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