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1090号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松波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梅,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9号E-205。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计2592元,由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