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2340号之一
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44672397。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宁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07239024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宁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宁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案件事实、招投标合同部分条款效力和合同变更事宜、合同价款均存在较大争议,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追加怀宁县交通运输局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10月8日,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4元,减半收取4797元,由原告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