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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8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4467239Y。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1003574814151000000001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3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电话:189××××7627联系人:徐喆联系电话:189××××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