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4467239Y。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皖A×××××号车、皖A×××××号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