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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8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4467239Y。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皖A×××××号车、皖A×××××号车,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 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