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78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州扒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州扒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