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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二娃、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517号 原告:位二娃,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顺达东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934938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住所地:矿区矿市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7MB039912XB。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位二娃、***与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位二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位二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