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517号
原告:位二娃,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西区顺达东路1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934938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住所地:矿区矿市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7MB039912XB。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位二娃、***与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位二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位二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