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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