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5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