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位二娃、***等与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7民初245号 原告:位二娃,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经济开发区**顺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934938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住所,住所地:矿区矿市南街**社会信用代码:12130107MB039912XB。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井陉矿区。 位二娃、***与河北如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位二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位二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