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464号
原告:李怀坤,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龙集乡南兴村何庄队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怀坤与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怀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