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087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以与被告就货款纠纷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计2,848元,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凌
书 记 员 陈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