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4853号 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子煜,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黎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88元,由原告上海南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