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30084号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二区3号楼C座502、50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兴东升防水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