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0342号
原告:北京玖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高芹路1号院YC-02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原告北京玖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玖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玖龙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 钧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子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