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7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2幢(襄阳领华照明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