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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7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2幢(襄阳领华照明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