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7号
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2幢(襄阳领华照明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皆同)782,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30元,由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