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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7号 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2幢(襄阳领华照明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皆同)782,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2,01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430元,由申请人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庄 正 书 记 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