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1147号之二
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翀,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经济开发区伙牌工业园,2幢(襄阳领华照明电器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签订的精装修施工工程木饰面采购安装合同项下的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北京MA**项目C3号楼”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朱 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