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117号
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2号雁滩家居市场一层A区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