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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117号 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天水北路2号雁滩家居市场一层A区1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南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22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宇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收取为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