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43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97735W。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