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437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97735W。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