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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562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安路213号-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睿诚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叶学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