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309号
申请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3097735W(1/10)。
法定代表人:朱快,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霖,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136号12层1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8637346F。
法定代表人:**。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813.75元(账号:×××9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813.75元(账号:×××98,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案件申请费1724.07元,由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