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7财保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林荫新路12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沪0117财保69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60,346.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嗣后冻结了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名下交通银行松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工商银行松江支行文诚路分理处(帐号:XXXXXXXXXXX********)银行存款人民币7,460,346.19元。现因工商银行松江支行文诚路分理处银行存款已足额冻结,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交通银行松江支行的冻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园置业有限公司***御酒店名下交通银行松江支行(帐号:XXXXXXX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