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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69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钱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