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069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钱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