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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 法定代表人:朱快。 原告***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奕晗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果继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