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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集装箱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1民初649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有限公司与被告B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2元(已预交2987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A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