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丹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03执异8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丹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陈士杰,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黄长有,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丹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丹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西安丹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陈士杰出资额为60万元,黄长有出资额为40万元。陕西宜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陕宜正验字(2010)第10-1180号验资报告中称,陈士杰、黄长有已将注册资本金缴存西安市商业银行自强西路支行805011610000398279账户。经查向西安���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强西路支行查询,无805011610000398279账户。陈士杰出资60万元,黄长有出资40万元均不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陈士杰、黄长有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士杰、黄长有应在注册资本不实(陈士杰60万元,黄长有4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 涛
审判员 姚立军
审判员 阮 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