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执保301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中段万国花园**楼**v>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男,1988年3月1日出生。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含所涉租赁物在内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博合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的银行存款1280000元或查封两被申请人含所涉租赁物在内的其他等值财产,财产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保管,不得变卖、抵押、毁损等(冻结或查封期限为1年,如需继续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文国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