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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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7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
省上饶市余干县梅港乡**村流水档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东方广场4幢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206922008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常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324执5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