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5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洪盛路**,组织机构代码:309046605。
法定代表人:白兰辉。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02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7360元,实际应支付金额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18.13元,出账诉讼费110元,执行费160.4元,剩余4647.73元退费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截止2021年2月3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0年10月27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2月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647.7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人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 张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