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4817号
原告:**和,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9785223X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华林路207号福建广电网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8959459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诉被告福建广电网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本案诉讼费111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5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