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4138号之一
原告:***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黄城工贸城8号楼东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TA8G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乔乐乡方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4476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1元(已减半),由***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