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1民初4138号
申请人:江西腾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黄城工贸城8号楼东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TA8G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乔乐乡方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8454476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人江西腾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腾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6151.6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腾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NAC531Z0121Q000××××)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腾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庆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615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