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6111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陆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6111号
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吴公路。
法定代表人:凌根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秋瑶,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冬兴,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冬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冬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3元、保全费983元,合计2086元,由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厉昱中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玮芝
书 记 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