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邱锦芳、朱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邱锦芳、朱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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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534号
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根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雪南。
委托代理人陆凡。
被告邱锦芳。
被告朱娟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锦芳、朱娟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锦芳、朱娟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吴江市万达空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晨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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