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中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1月08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被执行人:***,男,1943年10月25出生,住许昌市。
被执行人:许昌中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中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中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存款2612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