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02民初2628号
原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4号楼裙房一层1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95PY7B。
法定代表人:曹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
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