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74738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4号楼裙房一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程立武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