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财保1165号
申请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3号楼、4号楼裙房一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裕,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25 42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后申请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保全申请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东方瀚海拍卖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温晓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玥